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
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 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 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